【曝光】警惕房地产虚假广告
2023-05-19 10:26:07          编辑:曾思玲 |          浏览量:3944

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江市场监管局现将两起房地产广告宣传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情介绍


 

案例一: 2021年9月,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平江县某房地产公司在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销售地产广告。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房地产公司为宣传楼盘项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平江县某文印店制作了项目工地围挡上的墙体广告,广告制作费用共计55000元。同时,该房地产公司在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房屋预售,收取了购房者房屋订金。

该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本局决定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3月,执法人员对平江县某房产租赁管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门口摆放的宣传展架上印有:“12月10日试营业,免费试2个月,租2年免1年,帮您运营5年,坐在家中收钱,买铺最低8.8折,最低8万元,10年回本,肯德基|乐尔乐超市|晴天乐园|......都来啦!和大品牌一齐发财!”,同时,该公司店内摆放的宣传单上印有“已入驻品牌:乐尔乐特价超市、正新鸡排等。洽谈品牌:肯德基、周大福、张万福、李宁等”内容。经核查,除某餐饮店已经开始营业外,该房产租赁管理公司宣传的其他品牌均未入驻,且不能提供与这些品牌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上述宣传展架及宣传单共计广告制作费用800元 。

该房地产租赁管理公司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及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

 

释法评述 


平江县市场监管局一直致力于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倡导各行业诚信守法经营、合规经营

打击各行业各领域

线上线下虚假宣传

欺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在楼市迅速壮大的同时,不少楼盘为增强自身竞争力,使用各种夸大或虚假的宣传方式来吸引购房者,侵害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益。

虚假宣传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所谓的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是指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这个大家就很容易判断了。

发布虚假广告按照程度的不同,后果有两类:一是行政处罚的后果;二是刑事追究的后果。

行政处罚

如果单纯是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刑事追究

除了要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大企业要秉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网络自媒体商业广告发布管理,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切实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来源: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曾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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